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的安全规程
5.4 卷筒和滑轮
5.4.1 卷筒和滑轮的小卷绕直径的计算,应符合GB 3811—83中4.4.2.3的规定。
5.4.2 起升卷筒应具有足够的容绳量。当吊钩处在制造厂规定的位置时,在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钢丝绳,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。卷筒两侧边的高度应超过工作中外层钢丝绳名义直径的1.5倍。
5.4.3 卷筒和滑轮的报废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:
a)裂纹或轮缘破损;
b)卷筒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%;
c)焊接滑轮的磨损量超过轮缘板厚的20%;
d)其他滑轮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%。
5.5 起升机构
5.5.1 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的驱动装置,至少要装设一个支持制动器,支持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,必须能持久地支持住额定重物,制动器必须装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结的负载轴上。
5.5.2 液压起升机构的油路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。
5.5.3 对特殊需要采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机构,应有可靠的可操纵制动器。
5.6 变幅机构 5.6.1 变幅机构应能可靠地支撑起重臂,并能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起重臂平稳地降落到规定的幅度。
5.6.2 起重臂的起落必须依靠动力系统来完成。
5.6.3 用钢丝绳起落起重臂的机构中,应配备常闭式制动器。
5.6.4 用液压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机构,变幅油路中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。
5.7 起重臂伸缩机构 伸缩液压缸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。
5.8 回转支承、回转机构 回转支承和回转机构应符合ZB J80 003—87中4.9的规定。
5.9 制动器的使用与检查 。
5.9.1 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 3811的规定。
5.9.2 每班工作前必须检查制动器运转是否正常、有无卡滞现象,然后将重物吊起离地面150~200mm,保持10min,检查制动器,并确认其正常后再起吊。
5.9.3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:
a)裂纹;
b)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衬垫厚度的50%;
c)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.5~2mm(300mm以上轮径的取大值,否则取小值);
d)弹簧出现塑性变形;
e)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%;
f)电磁铁心的起始行程超过额定行程之半;
g)制动块摩擦衬垫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小于其理论接触面积的70%;
h)制动片损坏失效;
i)制动片上摩擦衬垫的摩损量太大而使片式制动器失效。
5.10 行驶与制动 。
5.10.1 起重机行驶应符合ZB J80 003的规定。
5.10.2 在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,当起重机行驶速度超过30km/h时,以30km/h速度进行制动;
起重机行驶速度低于30km/h时,按起重机行驶速度进行制动。其制动距离不应超过设计的规定值。
5.10.3 起重机的驻车制动器必须能使起重机可靠地停靠在规定的坡度上。
5.10.4 起重机的行驶系和行车制动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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